本报佛山讯 (记者陈明通讯员陈笑尘)顺德区一女工在上班入厕时意外受重伤,随后和厂方为了解决治疗费用发生争执,对于受伤女工提请工伤事故的认定申请,当地劳动部门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女工不服告上法庭。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女工在上班时间受到意外伤害属于工伤,所在的企业应该对此作出各种补偿和负责治疗。 入厕遭意外女工双脚骨折 外来女工冯某在出事前为顺德区乐从镇西华工业区某公司纺织车间任技工,去年2月20日下去1时许,冯某在工作的途中从车间出来,到斜对面的工厂厕所入厕,由于厕所人多没有空位,冯某便站在厕所入口处等待。此时,厕所外面的厂区道路有几辆卡车正在装货。 就在冯某一不留神之际,意外瞬间发生在她的头上:一辆货车(属于厂外车辆)在倒车时失控,将厕所门口的专墙顶垮,同时将来不及作出反应的冯某撞倒在地,致其双脚粉碎性骨折,医疗机构鉴定为重伤,为此花去治疗费用数千元。 由于冯某受伤时间的特殊性,在后来的医疗费用处理和伤残补助上厂方和冯某发生了争执,厂方认为冯某受伤与工作无关,是属于自己的“私事”,因此不应该要求得到更多的补偿,厂方最多解决冯某的医疗费用。 去年7月,伤者冯某向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以图使企业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局不认定工伤成被告 几天后,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冯某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第八条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为此,厂方不再支付冯某的各种费用。 冯某随后将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之顺德区法院,同时将所工作的企业作为第三人一并推上法庭。请求法庭撤消顺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并重新确认。而厂方应该为其受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审中,顺德区法院认为劳动部门对冯某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撤消该单位作出关于冯某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并限其30天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终审判决认定属于工伤 作为此案被告,顺德区劳动局没有进行上诉。但是冯某所在的企业既一审第三人表示不服从判决,并随即上诉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运用法律错误,并提出相关上诉理由:一:冯某是在上班途中入厕受伤;二:撞倒冯某使其受伤的车辆不是工厂的车辆,不受工厂控制,工厂虽然有义务管理但是没有能力限制其活动。为此厂方并举例说交警虽然有义务管理路上车辆,但是没有义务承担发生车祸的责任。 同时,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在答辩中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安全因素是在企业设备缺陷或者生产环境不符合国家法规以及不可抗力灾害等,而冯某是被外来车辆和司机驾驶不慎撞伤,企业并没有过错。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厂方的上诉要求,维持顺德区法院原审判决。 判决理由 终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冯某上厕所属于工作的客观需要,应该认定为工作的必然组成部分,而事故发生在上诉人的厂区车间附近,冯某属于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受到的伤害,而机动车在厂内行驶对厂区任何员工都是一个不安全的因素,厂方对车辆有管理责任。 因此,驳回厂方的上诉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