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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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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492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技巧
 
作者:中国法律… 来源:中国法律教育网(2006-1-25 ) 
    
 
  中国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至今,已有近二十多年的历史。可以说中国的律师是在摸索和探索中生存、发展的。它经历了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一个复杂而又必经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从它产生并发展到今天,经历了荆棘和太多的曲折。虽然在律师制度发展颇具规模的今天,但还是有很多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对办案的技巧不是很娴熟。归其原因,这也是律师这个独具特色的行业所决定的。律师代理案件它不单单涉及法律知识,重要的是它还涉及很多法律之外的知识和很多办案的技巧。有很多律师因为性格直爽、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往往使代理的案件向相反的方向发展。一切事物都是在对立统一这一矛盾中发展的。所以律师代理案件一定要稳中求成、脚踏实地并及时的结合技巧代理案件。笔者现仅对自己代理案件中的一些心得,向广大同行以及即将成为同行和立志成为律师的有识之士一同探讨,望笔者的经验之谈能对阅读此文的人以启迪。
  第一、诉讼前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技巧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起始,无外乎两点(1)基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分案;(2)自己寻找的案源或其他人员介绍的案源。
  一、在所里分派案源时,在此阶段一定要注意,因为对于当事人并不是因为了解律师本人才来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代理案件。而是因为基于各种因素,了解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才来请律师代理案件。此时对于当事人来说主观心理是:(1)律师事务所会指派什么样的律师、我能委托到什么样的律师;(2)这个律师能不能代理我的案件,如果代理会怎样为我维权;(3)我是否应当信任委托的律师。此时受理案件的律师,就应当在客观分析当事人心理的基础上做到:细看、细阅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细问、细听当事人的陈诉,从中分析案件的真伪、利弊。在这一阶段要学会察言观色、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动机、心理目的、所追求的结果、最大的承载点等。一定要让当事人自己从内心深处觉得“这位律师就像我身体的一部分,说到了我的心里;或是这位律师想的真全面,真为我们着想等”。总之律师在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纪律》的基础上尽力让当事人认为案件无论输赢,律师代理方针是对的,律师是值得信任的。这样不但拉近了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争进了双方的了解,也使当事人对律师事务所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
  二、对于是自己寻找的案源或是其他人员介绍的案源时律师应注意到,此阶段的当事人对律师本人乃至律师事务所都不是很熟悉、很了解。此时的当事人心里所想的是(1)这个律师是哪一个律师事务所的;(2)这个律师行不行;(3)我是否应当到有名的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对于律师来说,笔者建议在这一阶段的律师,应当像推销人员一样首先将自己推销出去,其次再推销律师的服务。因为当事人和律师从不认知到认知毕竟有一个过程,而了解是沟通的桥梁。如果想让当事人了解律师,首先律师就必须推销出自己。
  三、律师成功受理案件后,应当详细了解案情,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熟练掌握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笔者建议律师在此阶段多运用反向思维,即多从反方考虑问题,这样的好处是能够及时发现自己当事人证据的不足,案件的风险等。能够多构思几种代理思路,以应对庭审中的突发事件。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律师深入的了解案情,对诉讼中代理案件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所以这一阶段是十分重要的。
  第二、诉讼中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技巧
  这一阶段是关系到案件胜败的阶段,律师在庭审中一定要稳扎稳打、不要急于求成,也不要存有侥幸或是藐视的心里。在战术中要做到,“我们不藐视它但也不要过分重视它。”
  因为过于藐视将会有不必要的疏忽,而过于重视反而会使律师畏头畏尾,把自己陷于被动。另外律师在这一阶段要重视法庭证据质证的技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问题;证明的问题和所代理的案件的因果关系。以及对方提供证据的证明问题是否有漏洞和案件有什么必然的直接联系等。对于已方就是“我想证明什么问题;证明这个问题与案件有什么联系等”。而对于反方就是“他们证明的和案件有什么联系;对案件胜诉有什么影响;怎么质证对方的证据等”。如果有证人出庭,律师应做到怎样将案件的客观情况通过证人之口详细的反映给法庭。律师在以上的基础上还要十分重视主审法官询问当事人双方的问题。因为主审法官往往不经意提问的问题就是决定今后案件成败的关键。也许一句话、一个默许就会导致案件败诉。所以律师在已方当事人或是律师回答时,一定要经过深思熟虑再三思而后言,并及时提醒和纠正当事人的错误。最后在法庭结束阶段,如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事情一定要让当事人自己拿定主意,律师不要“代其言、替其行”。因为今后当事人如果对结果不是满意,即使律师对案件对当事人尽心尽力了,也未必会得到好的感谢,反而将所有的努力付之东流,这样当事人对律师反感不说,更甚者会使当事人对律师所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多有反感和恶言。如果这些工作律师都做得尽善尽美,即使案件没有达到自己满意的结果,笔者认为律师也会无悔于这一次代理的。
  看了笔者以上的观点,也许你会说律师代理案件太累、太难了,这样做有必要吗?对于此,笔者只能说,律师生存的环境和空间本来就很狭窄。律师的地位介于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综其双方哪一方都不能有所偏差,所以在尽心尽力的前提下充分结合办案的技巧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这仅是笔者执业中的一点浅见,有不对和不足的地方望广大同行给与指正,让笔者和广大同行能够携起手来共谋发展。也希望此文能够给予广大同行和那些志在律师职业的人,在今后的执业生涯中提供必要的帮助。
  李哲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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