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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代理是诸多民事代理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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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476
讨债代理是诸多民事代理中的一种
作者:佚名 
 讨债代理是诸多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在诸多民事纠纷之中,讨债涉及面广、种类多,对讨债人专业和法律知识的要求较高,因此,委托他人讨债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对民事主体尤其是对法人极有益处。因为委托他人讨债,可以使他们将自己的主要精力用于自己的事业、用于自己的业务工作上,因而“分身有术”,而不必将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与债务人无休止的债务纠纷之中。
1、 讨债代理及其特征
所谓讨债代理是指讨债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债权人的名义同债务人就债务纠纷问题进行法律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债权人委托代理向债务人讨债。
2、 讨债代理权的发生
大多数情况下,讨债代理人的权限都是由债权人的授权行为也即是由债权人的委托而产生的。前面已经讲到过,这种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只凭债权人一方有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即可以取得代理权。因此,授权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才可以进行。通常的法律基础有委托合同、合伙合同、劳动合同等等。
授权形式比较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特殊情况下还须采用鉴证、公证等形式。讨债代理因其事关重大,一般应当采取书面授权形式,也就是说一般应有讨债授权委托书。讨债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讨债代理人的签名或盖单。
如果讨债代理期限届满,或者债权人撤销其委托,或者讨债代理人辞去其委托,或者因讨债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或者因债权人、债务人、讨债代理人之一死亡或宣告死亡,讨债代理关系即行终止。如果是前三种情况,讨债代理人应及时交回授权委托书,或者债人发表公告声明代理关系终止,委托授权书无效。
3、讨债代理的再代理
所谓讨债代理的再代理是指讨债代理人把债权人委托的事务再委托给他人代理。
   一般说来,债权人在委托讨债代理人时,不但赋予他重任,同时也对他给予了极大的信任。因此,讨债代理人通常不应随意将债权人所委托有代理权转委托给其他人的人.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之下,讨债代理人有可能不能亲自完成代理事务,或者仅靠代理人一人的力量不能写成代理事务,不得不再委托他人代理全部或部分事务.就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讨债代理的再代理也不能随便任意进行.通常在事前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再代理,事后应当及时告诉债权人。
讨债代理人转委托代理权限后,再代理人也就成为债权人的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应当以债权人的名义进行,其后果也属于债权人.因为再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代理人转授的,其权限范围受到债权人原来授权范围的限制,即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可能超过代理人原先所有的代理权限。
讨债代理人转委托代理权后,再代理人并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的产生并不影响债权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就是说转委托并不是代理权的让与,再代理人产生之后,代理人依旧享有代理权,同时,代理人对再代理人还有监督权和解除权。
讨债代理中的不正常行为
讨债代理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应当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其主要表现为讨债人行为不正常,比如讨债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者无权代理。
法律规定讨债讨债代理人必须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的前提下行使代理权,不得随意滥用代理权。
所谓滥用代理权指的是讨债代理人利用债权人授予他的权限进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活动。通常表现为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债务人串通一气,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一经查明,不但确认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从而对债权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债务人与代理人还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负责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讨债代理人的无权代理,一是指代理人超越债权人所授予他的权利范围,二是指代理权已经终止后,代理人仍然以债权人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另外,讨债代理中还有一种无权代理行为,那就是债权人根本就没有授予他代理权,而所谓的“代理人”,一厢情愿地为债权人讨债。
和其他的无权代理一样,讨债代理中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是否与债权人有关,关键是取决于债权人事后是否追认。如果债权人知道有人用他的名字去讨债而不向公众表明他的态度,法律就将认为债权人默认无权代理行为,即同意无权代理人为其讨债。从而债权人将承担其因此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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