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上海首次为企业信用征信行为立下“规矩”。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介绍,上海目前专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业务的机构有30多家,征信业务量近年来也不断攀升,去年有几家征信机构月均出具的信用报告达6000多份。“企业征信业务发展速度快,势头又相当迅猛,相关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这是我们要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原因。”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陈跃华说。 虽然是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但全部19项条文总体上比较温和,最高的处罚金额也只规定在1万元以下。 《管理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征信产品的制作也必须规范,征信机构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用信息。 商业秘密是征信行为中颇为敏感的话题。上海要求征信机构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信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而如果征信机构与被征信企业存在资产关联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征信活动公正性的,征信机构也不得提供有关这家企业信用状况的征信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