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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可保护嫌疑人权益 标志法治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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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
1519
次
2005-05-20 出处:京华时报 作者:
律师在场等“三项制度”试验是与《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关的一项重点科研项目。自今年5月起,北京海淀警方将120个案件分成两组,开始了在侦查讯问中建立“三项制度”的对比试验。此项试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法学专家就此发表评论称,公安机关将侦查讯问阶段的工作置于监督之下,是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迈进的一个重要标志。
试点原因
开庭时翻供比率高
项目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表示,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三项制度”涉及刑事案件审理之前的问题。“审前”包括侦查(公安阶段)和审查起诉(检察院阶段),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两个:在侦查中,我国的公安机关把获取口供看得很重要;在定案时,公、检、法往往把口供看得很重。上述两个问题引发了开庭时翻供率高的问题,翻供的理由多为“刑讯逼供”,这既影响到案件的定案,也对公安机关的威信有负面影响。
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我国刑事资源比较短缺,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不过硬,加之侦查技术和装备普遍落后,导致了口供成为“证据之王”。而增强刑事侦查和审问的能力与水平非一日之功,侦查员将力气花费在“拿口供”上面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拿口供”的急切心理有时便成为滋生刑讯逼供的温床。在制约机制上,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有立案监督、批捕时的监督权力,但由于司法实践中警、检关系密切,有效的监督有时并不能真正实现。
重大意义
可保护嫌疑人权益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介绍,在经费支持不多的情况下,他们事务所抽调7名律师每天到看守所轮流值班,积极参与试验,主要就是因为“三项制度”试点确实意义重大。李贵方认为,“三项制度”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从某种程度来说,也可以与一直广受关注的沉默权自然联系起来,有效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可证侦查人员清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三项制度”能帮助办案人员证实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自身的清白。顾永忠说,他做了10年律师,经历过不少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事情。“有的就是在我作为律师介入后翻供的,说是刑讯逼供。
但是,有的可信,有的可疑。人们普遍觉得刑讯逼供现象严重,原因就在于对讯问没有见证。‘三项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这种情况会有很大改观。随着口供的自愿性、有效性大大提高,再往侦查人员身上泼‘水’就泼不成了”。
提高公正度与效率
顾永忠认为,“三项制度”的建立还有一个更大的好处,就是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度与效率。顾永忠认为,现在的刑事案件审判存在弊端,绝大多数案件要经过普通程序审理,导致公正度和效率都难以提高。有了“三项制度”,就能把真正有罪并且认罪的和不认罪的案件区别开来。前者适用简易程序,后者用普通程序来审理,让司法机关把人力、物力集中在审理那些“不认罪”的案子上。
促进执法理念转变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副局长金志海表示,此举是公安机关转变执法理念,在追求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和人权方面迈出的一大步。同时,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从机制上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存在问题
完全推广尚有难度
顾永忠认为,由于我国地域太大,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不平衡,加之侦查人员的素质、人数、发案率、律师人数有限等因素,完全推广“律师在场”制度不现实,还要有替代制度,那就是审讯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有待解决。例如:律师提前介入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和侦查者、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侦查人员没有违法行为则罢,有的话如何监督?一个案子假设审问了多日,律师怎么坚持?律师介入的范围是要有所限制,还是全程介入?资深律师能不能坚持全过程?是指定法律援助,还是当事人请律师,谁来掏钱等等。
前景展望
“律师在场”可能入法
曾经参与试点工作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认为,“律师在场”很有可能写进《刑事诉讼法》。他表示,如果“律师在场”在国内试点成功,将意味着我国人权保护更进了一步。一方面,可以让嫌疑人在接受审讯的第一时间得到法律帮助;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有些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恶意翻供。但他认为,在审讯室内设置录音、录像设备还不足以有效避免以上两种情况。一些偏远地区、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公安局也没有这样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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