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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恶意诉讼 一张图片索赔2万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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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493
2005-05-20 出处:现代快报 作者:宗一多
  南京市多家企业未经授权使用了深圳一图片公司的图片,结果被该公司告上法庭。由于每张图片的最高索赔超过2万元,一些侵权企业认为其起诉“动机不纯”--

  新闻索引
 
  南京同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宣传楼盘时,未经授权采用了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景公司”)一张图片,据此,超景公司将房产公司告上南京市中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28000元。该案将于下周开庭审理。

  超景公司的维权行动在南京广告界掀起了“惊涛骇浪”,数十家南京广告公司牵涉其中。许多广告公司认为,超景公司的图片网上标价每张仅2000多元,但诉讼索赔额达2万多元,其盈利色彩太浓,主观上存有恶意。超景公司则认为,索赔额是依法经过计算后得出的,一点也不为过。

  广告公司擅用一张图引发官司

  记者上网获悉,深圳市超景图片有限公司自称成立于1997年,“是目前国内唯一的一间能够提供正片素材、数码素材、影视素材等全方位素材服务的专业图片公司,是世界最大的图片集团GETTY IMAGES在华独家代理,他们受供应商正式委托,对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享有不可撤销的追诉权及索赔权。”

  超景公司诉称,2004年,南京同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楼盘宣传页上擅自使用了超景公司享有专有权的Photodisc品牌图片1张(编号:DT07061,图片内容:立交桥),并将含有侵权图片的宣传页在大型房展会上和其售楼处大量印发。超景公司曾多次要求该房产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但房产公司置之不理。为此,超景公司于今年3月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侵权行为造成影响的范围内登报向他们道歉、赔偿损失25000元以及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3000元。

  对于这样一个诉讼,接受同元房产公司委托而制作广告的南京某广告公司是最为着急的了。昨天,该广告公司詹小姐告诉记者:“虽然这个官司表面上看,与我们无关。但实际上,最终承担责任还是我们公司。因为开发公司委托我们制作广告,如今广告出了事情,开发公司肯定是甩手要我们赔偿的。”

  随后,詹小姐又向记者吐露出心中的不满:“我们未和图片公司联系,就擅自在广告上使用其图片,确实存在不对的地方。但是图片公司就侵权提出的索赔额,令人难以接受。超景公司的图片网上标价每张仅2000多元,但他们刚开始和我们联系侵权赔偿时,开价就是15000元,后来由于没有谈拢,他们就诉至法院,就将侵权赔偿金提到了25000元。这明摆着是以赚钱为目,维权倒是其次了。”

  图片公司在宁索赔额超过百万

  据知情人士透露,超景公司委托的律师已向南京数十家广告公司、房产公司、银行发出了律师函,要求这些单位就侵权行为作出每张图片1万至3万元不等的赔偿。假如南京的这些企业都按照要价付款,那么超景公司在南京的索赔金额就有上百万元。

  昨天下午,超景公司维权部张经理接受采访时说:“目前国内侵权盗版实在太猖獗了,我们超景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上千万元,公司成立七八年后,实在无法忍受侵权,才成立了维权部。目前,我手上就有上千起国内侵权纠纷要处理”。张经理说,去年,他第一次出差到南京时,意外发现南京很多地产商、广告公司在广告、宣传单中,大量非法使用他们公司的图片,于是决定在南京打响打击侵权的“战役”。公司为此雇佣了许多工作人员,在南京寻找侵权线索,一旦查实,先和对方友好协商处理。“我们一般认为,这些广告、地产公司是无意识、善意的侵权。许多公司意识到侵权的错误后,也愿意和我们协商处理纠纷,但也有部分公司不愿和我们协商处理,那我们只好将诉到法院,让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

  对于维权费用,张经理也是有苦难言:“目前,对于越来越猖獗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法律打击力度还不够。按照一般的逻辑,如果侵权成立,侵权者为侵权行为付出代价,特别是经过法庭判决所付出的代价,应该大于正常许可使用所需要付出的费用。如果被判侵权所付出的代价还要小于正常使用费,使侵权者获得了实际经济利益,那么还有谁会去通过支付使用费来合法使用他人作品呢?实际上,获得判决赔偿的费用,远远达不到我们为打击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张经理认为,他们在诉讼中提出的索赔额是依据法律条款严格计算出来的,其中的主要构成是成本加上为打击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这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双方争议 是维权还是恶意诉讼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南京市还有一家广告公司被超景公司告上法院。该公司员工成小姐告诉记者,超景公司的图片来源是基于美国一家图片公司的授权,超景公司自称受供应商正式委托,对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享有不可撤销的追诉权及索赔权。但她咨询了律师获悉,在这样的诉讼中,超景图片公司所享有的诉权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限制,因为国外公司将图片授权给国内公司,必须经过所在国的版权局和大使馆的认证等程序,虽然超景公司自称享有诉权,但谁知道超景公司的诉权基础是不是存在瑕疵?

  对此,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钱苏平律师介绍,超景图片公司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向我国的国家版权局进行备案,证明自己获得明确的授权,即不但取得图片的使用权,也要取得图片在国内发生侵权后的诉权。他的几家顾问单位也收到了超景图片公司的律师函及相关证明,但他经过审查,发现超景图片公司并不具备著作权人的相关证明。他说,假如超景图片公司不具备著作权人身份,那么法院经过审查后,应当驳回超景图片公司的起诉。

  昨天,超景图片公司维权部张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有完备的法律手续,所得到的权利经过了我国驻外大使馆的认证和中国版权中心的备案,因此说他们公司没有权利起诉,这是没有依据的。

  那么超景图片公司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钱苏平律师认为,尽管现行法律还没有对“恶意诉讼”作出明确界定,但从整个诉讼的过程来看,假如超景图片公司能够证明自己就是著作权人,那么该公司提多提少,都不存在恶意诉讼的问题。至于从诉讼的动机来看,盈利成分明显大于维权,因此法律应该对这些以盈利为目的的诉讼加以遏制。

  南京天文律师事务所刘佩宝律师也认为,在超景公司作为权利人的前提下,虽然网上标价一张图片2000多元,实际诉讼2万多元,但这一诉讼是不能够称为恶意的。提出赔偿的依据是侵权人的获利或是被侵权人的受损,对此超景公司只需提供依据以证明诉讼标的2万多元的构成即可。

  新闻链接知识产权侵权案频发

  2003年2月以来,北京某图片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陆续将无锡、南京、常州、扬州等地的一些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告上法庭,起诉对方在制作、刊登广告中擅自使用图片公司的作品。法院受理该图片公司起诉的案件多达67件,涉案总标的额高达342万余元,目前除11件案件尚未审结外,该公司获赔金额已高达124.7万元。

  有关专家认为,北京某图片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获取可观的经济利益,对此法律尚难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但这一现象值得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重视。为此,江苏省高院决定向全省法院通报该公司诉讼案件,进一步研究并统一执法尺度;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在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有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自觉避免与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才能从根本上扼制类似现象的发生。

  南京市中级法院一位资深法官认为,该图片公司提起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也给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类企事业单位敲响了警钟,这反映出一些广告商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一些广告商在使用这些作品时,心怀侥幸,以至于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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