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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私藏65万元 离婚3年后起诉仍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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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4230
作者:顾建国
  离婚数年后,苏女士却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对离婚时前夫隐瞒的价值近65万元财产进行分割。近日,黄浦法院一审支持了女方的诉请。

  1998年6月,苏女士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01年,苏女士意外获悉,在与丈夫王某离婚前一年,王某出资30万元与别人合作办公司,并拥有公司60%的股份。苏女士通过调查得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到两人离婚前,王某拥有公司价值近65万元的财产。于是,苏女士认为近65万元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一半。但王某表示,所经营的公司是由朋友出钱的,自己没有实际投资。

  黄浦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经查明,王某经营的公司处在赢利中,王某本人拥有公司60%的财产。而王某在夫妻离婚时却未告知苏女士并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由王某给付苏女士32万余元。
作者:顾建国
  离婚数年后,苏女士却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对离婚时前夫隐瞒的价值近65万元财产进行分割。近日,黄浦法院一审支持了女方的诉请。

  1998年6月,苏女士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01年,苏女士意外获悉,在与丈夫王某离婚前一年,王某出资30万元与别人合作办公司,并拥有公司60%的股份。苏女士通过调查得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到两人离婚前,王某拥有公司价值近65万元的财产。于是,苏女士认为近65万元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一半。但王某表示,所经营的公司是由朋友出钱的,自己没有实际投资。

  黄浦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经查明,王某经营的公司处在赢利中,王某本人拥有公司60%的财产。而王某在夫妻离婚时却未告知苏女士并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由王某给付苏女士32万余元。
作者:顾建国
  离婚数年后,苏女士却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对离婚时前夫隐瞒的价值近65万元财产进行分割。近日,黄浦法院一审支持了女方的诉请。

  1998年6月,苏女士的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01年,苏女士意外获悉,在与丈夫王某离婚前一年,王某出资30万元与别人合作办公司,并拥有公司60%的股份。苏女士通过调查得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到两人离婚前,王某拥有公司价值近65万元的财产。于是,苏女士认为近65万元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一半。但王某表示,所经营的公司是由朋友出钱的,自己没有实际投资。

  黄浦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经查明,王某经营的公司处在赢利中,王某本人拥有公司60%的财产。而王某在夫妻离婚时却未告知苏女士并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由王某给付苏女士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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