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5月20日电记者李伟雄受到全国IT界广泛关注的深圳华为公司前员工侵犯
商业秘密案,有了终审结果。深圳市中级法院昨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裁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和两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5万元和3万元,同时责令上海沪科公司将已被冻结的账户内款项退赔给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
由于此案涉及华为公司、UT斯达康公司和上海贝尔公司等三大电信设备制造商,因而曾在业界引起轰动。在法院一、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均否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指控,其辩护人也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
据法院审理查明,王志骏、刘宁、秦学军3人皆有硕士学位,自1997年5月起先后被华为公司聘用,且均曾任硬件工程师并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接触和掌握该技术的核心机密。在职时,他们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合同书》,承诺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该公司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也不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002年5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违背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OTS8501B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出OTS8501B产品,销售额约600万元。至同年10月双方终止合作时,沪科公司从贝尔公司获取研发费共计588.01万元。2002年10月,沪科公司被UT斯达康公司整体收购,后者向沪科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现金,并授予沪科公司部分员工共计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
2002年11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被公安机关刑拘。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2004年12月6日,深圳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共同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王志骏、刘宁在这一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秦学军是从犯。3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深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3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