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昨天,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内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张先生。在付出了100万元
的房款之后,张先生终于取得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2004年5月15日,张先生和李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松江某小区的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先生,并约定协议于2004年6月15日生效。协议签订后,张先生于5月25日和6月5日分两次把100万元的房款交付给了李某。2004年6月15日,转让协议生效,张先生也履行了付款的义务,但是李某迟迟未与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至2004年12月底,张先生再次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李某还是置若罔闻,无奈之下张先生把李某告上了法庭。
李某却称,房屋并不是他自己想要卖给张先生的,而是要向张先生借钱,才抵押给他的,房屋转让协议根本是虚假的,房屋的价值也远远不只100万元,所以协议是无效的。
法院认为,李某和张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张先生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李某就应当履行向张先生交付房屋的义务。李某说合同是虚假的,实际上是借款的说法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法院故此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宋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