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复议申请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法律文书。其作用是使人民法院通过复议审查,维持正确的决定或裁定,变更错误的决定或裁定,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有关案件的审理得以公正、顺利进行。复议申请书的提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决定和裁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才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回避的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罚款或拘留的决定,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关于口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罚款和拘留的决定不停止执行;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复议申请书,向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其中对回避决定及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出复议的,向作出决定、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书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正确的变更原决定或裁定,申请无理的予以驳回。
格式:
复议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