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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原公司总经理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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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650
因恶意拖欠货款被联想公司发现虚假出资的联想产品代理商———上海人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某虚报注册资本案日前一审审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沈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据悉,1997年刑法修订后,因虚报注册资本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见。  
    此案发案经过是这样的:2000年3月间,联想公司发现其华东区行业代理商上海人众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联想货款已经达八百余万元,经多次催款,仅收回两百余万元。2000年10月,联想公司在上海起诉上海人众科技有限公司。法院判决后,通过查封、拍卖公司及公司总经理(主要股东)沈某的个人资产,又收回97万元。联想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司法审计,司法审计结果发现该公司总经理沈某存在虚假出资行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2000年1月17日,沈某被刑事拘留,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5日,沈某为注册人众公司,在明知无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的情况下,让其他两人与其本人作为注册登记的3方投资股东,委托了一家服务中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理登记注册,并通过该中心向上海某投资咨询公司有偿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获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的验资报告等证明,以此骗取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登记注册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的人众公司。期间,人众公司通过招商服务中心分两次将上述资金从公司账户抽离,归还给投资咨询公司。2001年初起,人众公司向联想公司订购产品共计人民币810万余元,造成联想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假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假注册资本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应予处罚。为维护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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