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法院网
作者:吴章科
2月27日,固始县法院审理一起农用车司机倒车不慎轧死路人案件,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马某,男,现年21岁,农用车司机,住固始县城郊乡汪庙社区。
2011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时代金刚”农用车在固始县城郊乡周集村沙场倒车时,过失将被害人王某碾轧致死。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被钝器挤压胸部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疏忽大意,在倒车时碾轧致死一人,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得到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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