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噪声超标业主告开发商》后续 住宅噪音超标户主状告环保局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环保局作出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晶报讯(记者曾烨)因住宅噪音超标,梅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但开发商却以市环保局颁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环保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予以抗辩,梅某败诉。梅某认为环保局对《合格证》的验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遂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环保局作出的《合格证》。 据梅某介绍,2003年7月26日,梅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向开发商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名庭13房。梅某因房屋环境噪声超标,房屋质量存在瑕疵,要求开发商履行义务,将住宅区域内的噪声值降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最高限值内,但开发商置之不理,拒不履行义务。 为此,梅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开发商以《合格证》予以抗辩,其证据被法院采纳,判梅某败诉。梅某认为,虽然一审法院判败诉,但却揭示了下发《合格证》的验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事实。 经罗湖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7日,原告梅某与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2004年4月5日,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向被告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对其建设的设备发电机和生活污水的环境问题进行验收,被告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于2004年4月8日给第三人深圳某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某名庭住宅发出了《合格证》。 罗湖法院认为,梅某作为某名庭业主之一,对房地产公司申请环保局验收的环保项目与梅某的生活有直接的关系,梅某有权对环保局的验收行为颁发的《合格证》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称该《合格证》与梅某无关的观点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环保局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依据,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只有一份第三人的申请,该证据只能证明第三人向环保局提出了建设工程环境竣工验收申请,不能作为证明环保局已经验收合格的事实证据。环保局收到第三人的申请后,是否到现场进行验收,采取了什么样的方式方法验收,达到了什么样的标准,没有证据证明。 综上,环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证据,应予以撤销。梅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撤销被告深圳市环境保护局2004年4月8日作出的《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