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2日15时许,本律师顾问单位发生的一件事故。受公司指派开车送货的林某在途中与一辆出租车碰撞,货车上的押车员当场死亡,出租车驾驶员和林某均受伤。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林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2005年5月15日,林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5年6月13日,林某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马建国医药费、误工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7万元。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期限。然而此后,公司并未支付这笔款项。
于是,林某于2005年10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这笔款项。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林某的伤残进行了鉴定,确定其伤势已构成五级伤残。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林某受伤时是受公司的指派,在履行工作,于是便根据有关规定,裁决公司赔偿林某14.2万余元。
然而,我顾问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林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被判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林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请求。
朱律师按语:
安全行车,利己利他。本案后来在本律师的协调下,我顾问单位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林某适当补偿。特别提醒司机朋友积极对伤者进行理赔,争取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