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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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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722

来源: 劳动午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近日,海淀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判决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可见,民间借贷约定不能违法,否则无效,“利滚利”就属此类。

 

原告张女士诉称,2009年,自己的老朋友李女士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万元,当时李女士承诺在6个月内还清,利息为年息15%。但事实上,因各种原因李女士至今还差9万元没有还清,自己多次催要也未拿到钱,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庭审中,李女士认可确实向张女士借过钱,目前也确实还差9万元没还,但9万元是包括到打借条那天的利息在内的,所以现在计算利息应把之前利息去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321日,李女士向张女士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2009921日前归还,年息为15%201358日,李女士向张女士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原借张女士款项经履次归还,尚余本利合计9万元未还;经协商于20131231日前还清。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借据中载明的9万元中,本金数额为5.6万元。最后,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张女士欠款9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5.6万元的本金自2014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

 

本案中,张女士之所以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是因为其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而由于 “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本报记者 李一然)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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