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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按鉴定价格赔偿交通事故中毁坏的紫砂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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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664

稿件来源: 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陆亚琴 朱叶君 一起车祸不仅撞坏了许某的汽车,而且撞坏了车上的一把紫砂壶。许某主张紫砂壶价值几万元,而保险公司只定损了1000元。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按照鉴定价格赔偿许某2700元。

  2011915日,某置业公司职员驾驶公司车辆途中与许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许某车辆及车上茶壶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置业公司职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置业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后确认许某车损1000元、紫砂壶损失1000元。因不同意保险公司对紫砂壶的定损金额,许某将肇事方置业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紫砂壶损失5万元。

  审理中,根据许某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紫砂壶价值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破损紫砂壶在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2700元。对此,原告许某提出了异议,她认为这把紫砂壶的制作者孙某虽然职称是工艺美术员,但是一位实力派作者,所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格远远高于鉴定价格,为此许某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鉴定人员到庭释明称:其鉴定中心是根据市场法对本案涉案紫砂壶进行了价格鉴证,在鉴定过程中随机抽取了省专家库中七位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价值鉴定,鉴定过程由七位专家签字确认。本次鉴定只对送检的紫砂壶在该时段的价值进行鉴定,而不是对作者最高水平作品的价值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于紫砂壶价值的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足。且庭审中,经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无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故对于这把紫砂壶价值为2700元的鉴定结论,应予以确认。而原告主张5万元损失的诉请,因无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紫砂壶损失27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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