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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龄童”权利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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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719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盛东生律师
《“孙悟空”被用于网游六小龄童怒打官司索百万》,人民网北京4月7日电,1987年版《西游记》中孙悟空扮演者章金莱先生,即“六小龄童”,将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港在线)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此案的起因是,蓝港在线推出的网络游戏“西游记”使用了“美猴王孙悟空”形象,章金莱认为,他对其形象享有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法院一审驳回了章金莱的诉求,章金莱提出上诉。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章金莱先生称,他发现蓝港在线推出的网络游戏“西游记”中,使用了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孙悟空的形象。章金莱认为,他对此形象享有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权益。同时,该款游戏内容低俗,会导致公众将该游戏与六小龄童相联系,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章金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被告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本人肖像权的侵犯,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受损,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章金莱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本案已经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博主认为,章金莱先生提出的三个被侵犯的权利中,肖像权被侵害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肖像仅仅是人的本来面目,而被告肯定不会使用章金莱先生本人的肖像,而是使用了孙悟空的形象。
     关于商标权被侵权的可能性也很小。商标要有显著性,否则既不能申请商标,也不能保护商标。有关西游记美猴王的连环画、电影等孙悟空的形象家喻户晓,早已有之,属于公共领域。作为商标,很难形成商标的显著性标准,更不能被某个人独自申请商标或被某个人独家占有。除非商标有其独创性,例如腾讯qq的企鹅商标。所以如果被告使用了孙悟空的形象,很难证明构成侵犯商标权,除非章金莱先生申请了有其独创性形象的“孙悟空”商标,而且被告的商品中也用了和这个具有独创性商标近似的“孙悟空”形象的标识。
     关于侵犯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和表演者权不同。表演权是指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我国《着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而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的内容有:(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被告使用了章金莱先生的身份,歪曲了章金莱先生表演的形象,传播了章金莱先生现场的表演,使用了章金莱先生独有的嗓音和独创的动作等与章金莱先生表演者权有关的上述权利和行为的,则被告构成侵犯章金莱先生的表演者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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