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作者:刘方祺 龙泉法
2011年9月16日,原告曾某某乘坐公交车准备去找工作。8时15分许,公交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罐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公交车上的乘客曾某某等跌倒、撞伤。事故经龙泉驿区交警大队认定,公交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即,曾某某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过诊断,只是手腕、眉骨的小伤。自从那之后,曾某某多次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均因要求过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交通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00余万元。其中,要求占有公交公司51%的股份。经查,公交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万元。
龙泉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导致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但就曾某某的损失,法院仅认可了公交公司垫付的事故当天的医疗费159.4元,以及误工费971.05元。上述费用由韩某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曾某某971.05元,公交公司159.4元。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判决后,曾某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被侵权之后,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时,要以事实为根据、已法律为准绳,索赔数额也要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