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作者:罗书臻 2012年6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在镇平县石佛寺镇承包玉雕湾商贸城附属工程项目,并雇佣张某某等19名方城县籍农民工参与工程建设。期间拖欠张某某等人工资款10万余元,经催要张某未予支付。后张某某等人寻求镇平县劳动监察部门帮助,劳动监察部门于2013年3月7日书面责令张某支付所拖欠工资,并多次向张某追讨,但张某仍拒不支付,且采取更换手机号码、外出逃匿等方法逃避责任。2014年1月13日,劳动监察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同年10月1日,张某被抓获归案。 2月5日下午,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张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履行所拖欠工资款并取得谅解。镇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示: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在日常刑事审判工作中高度重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运用刑罚武器,依法严惩恶意欠薪者,所以劳动报酬需要及时发放,方克避免惹祸上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