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秀猛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一出即引发了公众的争议,很多人认为交强险为醉驾买单会助长恶习。(2012.12.25《中国广播网》)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驾驶人本身就存有严重的过错,让交强险为这类人买单引发公众争议也无可厚非,毕竟是这类驾驶人有错在先,不能让其犯了错还得了便宜。但是仔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发现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仅不是在为醉驾等恶习买单,还保障了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赔偿。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相对于驾驶车辆的侵权人来说是弱者,急切盼望着能够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以便自己受到的伤害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慰藉,而现实中如果受害人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就无法得到保障,也使得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赔偿的目的大打折扣。 此次司法解释中也有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在赔偿限额内有权利向造成他人损害的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驾驶等行为人追偿,即赔偿责任最终还是落在这类驾驶人身上。 因此,从交强险的整个制度设置来看,此次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没有为醉驾等恶习买单,还保障了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充分赔偿,实现了交强险规定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