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张芬(化名)在雇主胡某家擦窗户时不慎掉进一楼院内的养鱼池中摔死,死者家属因此将雇主、物业公司及一楼业主告上法庭,索赔共计52万余元。近日,雨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雇主、物业公司和一楼住户分别赔偿15万余元、2万余元和2万余元。
张芬家人起诉称,张芬在胡某家从事打扫卫生、洗衣服等劳务工作已有七八年时间。
2013年1月27日下午,张某像往常一样独自一人到胡某房屋内打扫卫生,当其站在主卧室窗台安装连接的防盗窗上擦玻璃时,因防盗窗脱落,张芬连同防盗窗一同坠落到一楼的汪某家院子内,恰巧掉入尚未使用深约1.5米的养鱼池中。当日,张芬家人发现其迟迟未归,便来到胡某家寻找,经多方寻找发现其坠落在汪某家院子的鱼池中,连忙拨打了救援电话。虽经救援人员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
张芬家人认为,张芬是在胡某家从事雇佣活动时死亡的,汪某私自在院中开挖洞穴,而物业公司未对其有效制止,雇主胡某和其他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胡某表示自己很委屈,他认为导致张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一楼汪某擅自在院内建设养鱼池,该行为致使张芬发生事故后,不容易被人发现,耽误抢救。而物业公司对汪某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汪某和物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胡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因雇佣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汪某开挖养鱼池的行为,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及公司负责人多次出面劝阻汪某停止开挖洞穴,但汪某不予理睬。故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楼业主汪某则称,自己不是在公共场所挖坑,而是在自家院子里挖坑。自己不知道受害人会从二楼掉下来。受害人是站在防盗窗上同防盗窗一同掉下来的,就算下面没有坑,头朝下掉下来也会出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于提供劳务一方的管理监督不善,没有尽到安全提示和防盗窗的检查、维护义务,具有一定过错;物业公司因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汪某因其擅自挖掘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场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过错;而张某在胡某家从事劳务活动多年,对于登高工作的自身安全保障应当是明知的,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损害后果,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故上述各被告应当在原告损失为40%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