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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不当致货损 货车司机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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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788

  2009年12月10日,原告汪某以60万元向海南省的琼海市大中印刷有限公司购买四台旧印刷机,其中一台为德国产罗兰对开四色印刷机。同日原告就其购买的这台德国产罗兰对开四色印刷机的运输与被告翁某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将该批印刷设备承运至广西南宁市,双方对运输货物的数量、运费、运输途中安全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货车开到原告指定地点,由原告安排并派人将该德国产罗兰对开四色印刷机装车、固定。装车前原告对印刷机进行拍照,装车后,原告又对车辆及印刷机进行了录像,并交代被告不能短少零配件。被告翁某上车查看了装车情况,指出一些装车的问题。此后,翁某将车开往目的地。途中,被告翁某通知原告称因急刹车造成车上印刷机损坏。双方对印刷机零部件的损坏赔偿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被告翁某长期从事运输工作,对易损设备的包装固定及行车安全应具备更专业的知识,对行车过程中急刹车、颠簸、急转弯等驾驶不平稳的现象应能够预见和尽量避免,但被告未尽安全运输的义务,因此对于运输过程中造成印刷机的损坏有过错。综合全案被告翁某承担80%的责任。
  2010年8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货车司机翁某因在长途运输过程中未尽安全运输的义务,措施不当,被判承担所承运货物修理费217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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