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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酿恶果 法院判赔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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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776

  被告黄某雇请原告张某在其开办的花炮厂做裁引工作,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600元。2009年10月28日,张某在在裁引时时,裁引的厂房内突然发生爆炸,将正在厂房内裁引的张某等人炸伤,张某全身大面积烧伤,其他几人赔偿问题已和解处理。经司法鉴定认定:张某伤残等级为四级伤残。另,黄某尚欠原告张某二个月工资3200元。2009年12月11日原告向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1月17日萍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黄某的花炮厂没有营业执照为由不予受理。2010年3月8日上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黄某的花炮厂没有营业执照,以黄某与张某缺乏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花炮厂从事裁引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开办的花炮厂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属非法用工单位,原告所受伤害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赔偿,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10月13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桐木法庭对一起涉案数额较大非法用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黄某支付原告张某拖欠工资3200元及工伤保险各项待遇19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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