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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诉请"父债子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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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748
 

  刘宁宁兄妹五人,排行老三,家里世代经营船只,长期在船上生活,在他刚20岁的时候,母亲谢梅香因为父亲刘海涛有外遇就开始持续不断地与父亲争吵,父亲开始经常打骂母亲和兄妹五人。2005年8月28日晚,母亲因为怀疑父亲向其要钱是为了贴补情人而拒绝后,遭到了父亲的殴打。后母亲乘父亲在自家船的客厅沙发上熟睡的时候,用铁锤向父亲的头部击打数次,后又将父亲拖到地上击打上身数次,致父亲死亡。第二天晚上,母亲和大嫂、姐姐一起将父亲的尸体推入河中。经法医鉴定,父亲刘海涛系遭金属类物体反复击打头面部颅脑损伤而死亡。后经举报,谢梅香被依法逮捕,经过依法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宁宁母亲谢梅香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谢梅香在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刘宁宁的父亲刘海涛生前曾多次向他人借款,其中2004年12月26日、2005年1月7日、2005年6月28日分别向孙磊借款3万元、2万元、5万元,共计10万元整,并分别向孙磊出具了三张借据,借据上载明借款用于购船,如过期不还由被借款人当地法院追究。上述三笔借款刘海涛一直未予偿还。刘海涛身故后,其购买的船只由刘宁宁继承,继续营运。为此,债权人孙磊诉至法院,要求刘宁宁偿还借款10万元。
  刘宁宁认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只是自己一个,原告孙磊未将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列为被告,因而缺少被诉主体;自己已将继承的遗产全部用于清偿其他债务,因而不再承担该案的偿还义务;原告主张债权的唯一证据系三张借据,出具借据的为被告之父刘海涛,现被告已去世,故应对借条是否为刘海涛笔迹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诉讼主体为适格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发生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继承的权利,刘宁宁之母因杀害被继承人刘海涛从法律上丧失了继承权,但其他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任何一个继承人均有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的义务,所以孙磊选择起诉其中一继承人有法律依据。刘宁宁称已将继承的遗产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不再承担该案的偿还义务,但未举出证据证明已将全部继承的遗产用于偿还债务,对刘宁宁此项抗辩法院不予支持。刘宁宁申请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但其父刘海涛已去世,刘宁宁未能提供符合笔迹鉴定所需的相关比对材料,致使客观上不能进行笔迹鉴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8岁的刘宁宁有一个不幸的家庭,母亲因为父亲外遇而将父亲杀害,父亲去世后,刘宁宁子承父业继续经营船只,而父亲生前的债主将刘宁宁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刘宁宁替父亲偿还10万元的债务。2013年7月18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令刘宁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10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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