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下午,江力(原告江强之子)入住无证经营的罗山县城关某宾馆的999房间。次日下午,该宾馆业主蒋亮前去查看没有退房的999房间,久敲无人应,遂用备用钥匙打开了该房门,发现江力被电死在房间,蒋亮立即先拨下插头,之后报警。经民警勘查,事故现场江力将自带插座一端的裸线缠绕并用胶布固定在自己的左手臂上,另一端插头插入电源,同时,该房间内还有江力亲笔书写的遗书和提醒他人注意,以免触电的字条。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江力尸体检验报告书显示,江力系生前电击死亡(自杀)。诉讼中,江力的父亲江强提出江力的死亡系宾馆未安装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所致,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力的死因由该案的证据证实系其自杀所致,其虽在蒋亮无证经营宾馆住宿,但江力将自己作为用电体,并留有遗书及提醒别人注意的纸条,其尸体经鉴定为生前电击死亡(自杀)。江力的死亡系受其追求死亡结果主观意志支配所致,其死亡与蒋亮无证经营没有因果关系,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二十出头本是人生的花样年华,河南罗山县一男子却选择独自一人在宾馆里自杀,结束了自己的生命。7月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江强的诉讼请求,宾馆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