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训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训费用,以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最高计算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45岁以后再从210万元开始,以70万元为基数,以年均20%递减计算补偿费用。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吴天在航空公司工作9年3个月,其在辞职后应支付航空公司补偿费199.5万元。 吴天与航空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从2003年7月28日起至退休止。如吴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未履行必须服务年限计算,每提前一年赔偿人民币5000元。吴天于2012年10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服务年限为28年,故吴天应承担违约金14万元。 航空公司提出的另聘机长费用,并非因吴天辞职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同时,吴天已按其工作年限补偿了培训费损失。 因此,航空公司关于吴天支付另聘机长费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吴天在航空公司仅从事飞行工作,并不在有关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岗位工作。吴天所掌握的只是飞行技能,是其从事飞行员岗位所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不属于商业秘密。航空公司关于吴天在解除劳动关系2年内不得到与其有同业竞争的单位从事飞行工作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80后机长吴天(化名)向某航空公司安徽分公司提出辞职申请,遭公司索赔660多万元。不服劳动仲裁的吴天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吴天部分诉求获支持,但仍需向航空公司支付补偿费199.5万元、违约金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天提前30日向公司请辞,其提出辞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据了解,除上述诉求外,吴天和航空公司的其他诉求法院均予以驳回。目前,案件判决书已送达原被告双方手中,双方仍未表态是否上诉。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