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个人征信机构,国际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依靠国家建立的公共征信系统,二是私人投资的民营征信系统,三是前两种模式并存。 1、英美等国的“民营”模式 以美国和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代表,大量使用私人征信机构。 在这种模式中,征信机构的市场化和提供第三方服务的色彩更为强烈。征信机构由民间投资组成,独立于政府和各类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之外,信息来源相对广泛,并为法律允许范围内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信用调查服务。 该模式的不足则在于:对法律环境和执法水平要求较高,否则有可能产生滥用信用信息资源和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社会问题。 在美国,有征信机构200多家,最大的有3家,市场竞争激烈。每一个银行在贷款之前都会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越好的征信机构其查询量就会越多,效率就会越高,利益也会更多。 2、欧盟等国的公共模式 在欧盟以及相关的国家,个人征信机构的建设主要采取了公共模式。一般是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广泛覆盖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由央行作为系统的管理者,实际运作采取非营利性,同时服务对象也只限于金融机构。 一般认为,“公共模式”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能较大程度地保护个人隐私。其不足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对建数据库的投资较大,维护系统运转的成本较高,服务范围有限。 3、“公共”与“民营”并存模式 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在个人征信领域,许多国家既有民营征信机构,也有公共征信系统。在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等国,虽然以“公共模式”为主,在上世纪90年代后也增加了一些新的民营征信公司。由于两种模式各自的特点,二者都有一定的运作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