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机构:深圳 香港 广州 东莞 佛山 珠海 汕头 北京 上海 重庆 成都 长沙 济南 福州 南京 沈阳 武汉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英国 法国 更多...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百度首页
咨询热线:0755-89800981    18926562158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47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0年10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申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有关条款的议案》,解释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投资者,也应当包括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确认的投资人。


相 关 信 息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业务中心 | 会员服务 | 诚聘律师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中国律师追债网 本站域名:www.zhuizhai.net
主办单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朱运德律师
朱运德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920430 
深圳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金田路金中环商务大厦42楼
广州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曾律师转
长沙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2012室
武汉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889号光谷中心花园B-2座2202 
咨询热线:0755-89800981 18926562156   E-mail:412307187@qq.com
本网站非营利机构,有何建议请与站长联系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达到最佳效果 
网站建设维护单位:亚网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