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华领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法院支持了他要求对2006年离婚财产重新分配,撤销其承担抚养“女儿”义务的请求。 李华,涪陵区某中学教师,2001年2月,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他与同为南川区某中学的女教师陈芳喜结百年之好,同年10月,陈芳生育一女李倩倩。 2005年,李华与陈芳因感情出现了危机,两人闹起了离婚。后双方在所属学校领导及被告陈芳的父母等人到场的情况下,达成离婚协议。 2006年,李华以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感情不好,已分居半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 2006年,陈芳与其原在某中学的任教一同事吴飞结婚。 离婚后,李华要求探视“女儿”遭到陈芳的强烈拒绝,陈芳向李华出示了其“女儿”系她与吴飞所生的亲子鉴定报告。 原来,2009年7月,陈芳带女儿到重庆作亲子鉴定,经鉴定:女儿李倩倩与吴飞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不排除吴飞是李倩倩的生父。 李华得知其与陈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女儿非自己亲生,一算时间,陈芳居然在与他结婚前两个月与她的同事吴飞有染。一气之下,遂以该鉴定报告为新证据,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李华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并称原法院的调解协议是平均分割财产的,他当时心疼其“女儿”才将所有财产给了陈芳。陈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定过错,要求适当多分割房产。 重庆三中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协议的执行。 重庆三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出现新的证据证实李倩倩不是李华亲生女儿,李华主张撤销其抚养义务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华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并称原调解书是平均分割,因其心疼“女儿”才将所有财产给了陈芳,但李华未提供任何证予以证明,故不对该房产重新进行分割。但原协议载明陈芳给付李华房屋折价款4.5万元应当由陈芳支付给李华。遂判决,李倩倩随陈芳生活,李华从与陈芳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李倩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陈芳付给李华共同财产住房折价款人民币45000元。(相关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