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机构:深圳 香港 广州 东莞 佛山 珠海 汕头 北京 上海 重庆 成都 长沙 济南 福州 南京 沈阳 武汉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英国 法国 更多...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百度首页
咨询热线:0755-89800981    18926562158  
执行申请立案须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887
    (一)受理范围: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的国内仲裁裁决,和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180日,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4、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两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相 关 信 息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业务中心 | 会员服务 | 诚聘律师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中国律师追债网 本站域名:www.zhuizhai.net
主办单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朱运德律师
朱运德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920430 
深圳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金田路金中环商务大厦42楼
广州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曾律师转
长沙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2012室
武汉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889号光谷中心花园B-2座2202 
咨询热线:0755-89800981 18926562156   E-mail:412307187@qq.com
本网站非营利机构,有何建议请与站长联系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达到最佳效果 
网站建设维护单位:亚网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