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03日 16:13:01 来源: 羊城晚报 避房贷新政,情侣“缓婚” 女方已买小公寓,双方欲买大婚房,躲过“二套房”首付利率压力,却牵出财产归属新烦恼 为避免被房贷新政“误伤”,打算结婚登记的阿芳不得不选择“缓婚”。谁知,躲过了首付和利率的压力,却扯出财产归属新烦恼。昨天,阿芳向记者述说了困扰。 3年前,广州人阿芳(化名)按揭贷款买了一房一厅的单身公寓,现在已经拿到房产证。和阿俊(化名)拍拖后,两人考虑要结婚小房子肯定不够用,就想趁房价松动买一套大的。 今年年初,两人便开始看房,双方父母也帮他们找过“大师”算好了结婚登记和摆酒的喜日。 “真是无奈啊,我们最近好不容易看好两个楼盘,偏偏遇到房贷新政。如果先结婚再买房,无论以谁的名字买,都属第二套房,不仅首付要多交,贷款利率也大幅提高,压力很大。”阿芳说。 为了不被房贷新政“误伤”,阿芳和阿俊商量决定,先推迟结婚,以男方的名义把新房买下来,申请贷款,再去办结婚手续。 “等贷款审批程序走完,起码要一两个月,看来结婚登记的日子要大约在秋季了。”阿芳说,本来按阿俊老家的规矩,一定是先登记再摆酒,由于父母都算好了吉日,亲戚朋友都收到请柬,酒席的定金也交了,双方父母虽然心里不高兴,也只能“新事新办”按期摆酒。 虽然选择了缓婚,在经历过爱情挫折的“闺密”的提醒下,阿芳生出几个烦恼——— “尽管新房子购买是以阿俊名字,但首期和还贷都是我们一起承担,两人还没有正式登记,这套房到底属于谁呢?” 阿芳还担心自己原来的那套单身公寓,“旧房还没还清贷款,两人打算婚后一起供,这套房是不是就属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阿俊也有份,我不是亏了吗?”(报料人刘女士,三等奖100元) 律师: 能证明是共同出资 就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昨天,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冯世锋律师。 “根据《婚姻法》和广东高院200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新房子的问题,即使将来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房产证等材料看,都显示是阿俊婚前购买并归其名下,但只要阿芳能证明新房子是两人为了共同结婚、生活而共同出资购买,仅仅是名义上登记在男方阿俊一人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冯世锋强调,如果将来两人婚后感情发生变故,新房子在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按揭贷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证据方面说,亲戚朋友对阿芳阿俊买房目的的证明,阿芳划款给开发商的转账凭证等,都是有效证据。” 如果从最坏的可能性来看,还没等两人结婚就分手了,阿芳又该怎么办? “广东高院的规定属于对婚姻的特别保护,如果两人没有结婚,购买新房的目的就没有实现,新房只是阿俊个人所有,阿芳只能要求阿俊偿还自己支付的首期和月供。”冯世锋提醒,为保护自身权益,阿芳可以要求阿俊把她的出资写成借款。当然,双方应抱宽容态度,不要伤了和气。 关于旧房子的问题,冯世锋说,法律上讲,属阿芳的个人财产。即使婚后阿俊参与还贷,也不改变房子性质。“假如不幸到了离婚那一步,阿芳应给阿俊合理的补偿。若对补偿数额意见不一致,一般参照房子的市场价值,按还贷比例补偿”。(记者王晓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