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期限没到,新密市男子张灿就急不可耐带着妻子上门静坐讨债。结果,40万元差点打水漂——对方说其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工作违约在先,拒绝还款。 2007年1月10日,经协商,侯亮与张灿达成协议,约定如下:侯亮付给张灿承包押金、煤矿巷道款及补偿款等各项款额65万元,协议签订之日先支付25万元,其余40万元自2007年4月份起每月(公历20日)付5万元,付完为止,并立下借条为据。 协议签订后,侯亮按约定先付给张灿25万元。 欠债还钱本无可厚非,可张灿却心急着要钱,害怕侯亮反悔。2007年4月1日,张灿带妻子上门讨债,到该煤矿绞车房内静坐。还与维持秩序的保安产生争执,打了起来。侯亮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是每月的20日,现在刚进入4月张灿就来要账,还闹事干扰生产,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拒绝偿还剩余40万元。 眼看这40万元就要打水漂,张灿提起了诉讼,要求认定侯亮违约,按协议双倍支付余款80万元。 到底谁说的有理?新密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调查后发现,该煤矿在签订协议时已因资源整合而停产,侯亮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2007年4月1日其与张灿发生纠纷时,该煤矿已合法恢复生产,即不能证实张灿的行为干扰了煤矿的生产。 因此,法院认定,侯亮仍应当支付剩余的40万元,但张灿要求侯亮双倍支付余款80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昨日,来自新密市人民法院的信息显示,最后,法院判决侯亮规定时间内给付张灿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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