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同意拿出3万元感情补偿款,事后男子反悔了。结果,木已成舟,昨日被郑州市惠济区判决按约定付款。 29岁的林某家住郑州惠济区,跟前夫陈某(33岁)协议离婚时,陈某答应年内给林某3万元感情补偿款,双方还签了字。去年7月23日,两人离了婚。 转眼,半年时间到了,陈某反悔了,林某几次索要“补偿款”,陈某不承认协议,更不愿支付补偿款。 协商不成,林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约定付钱。 陈某辩解,离婚协议书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当时他们经常生气,林某动不动就离家出走,他是为了哄林某回家才签订的协议。当时答应给她钱,只是权宜之计,是闹着玩的,不能算数。两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还在一块生活了一个多月,这说明不是真的离婚。 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林某根据协议书约定,要求陈某支付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陈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依法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某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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