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自己的欠款和违约金,自己讨要不成,于是想找讨债公司帮忙要回来。交了委托费以后,不料讨债公司竟然不办事,收钱后根本没有帮自己讨回欠款和违约金,无奈之下将讨债公司告到了法院。近日,四方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冯某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8年3月7日,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向案外人袁某追收欠款及违约金,自2008年3月8日至2008年4月7日止,1个月内完成委托事项,被告如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则应退还服务费,如不退款,按欠款双倍赔偿。 协议有原、被告的签字,青岛市四方区金铁鹰信息咨询部加盖公章。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000元委托费,后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委托费未果,无奈将其诉至四方区人民法院,请求令被告退还委托费8000元。 另查明,青岛市四方区金铁鹰信息咨询部系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李旭东。李旭东户籍地为青岛市四方区长沙路86号1号楼303户,青岛市四方区水清沟街道海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李旭东已不在此居住,现房屋已经转卖他人。 四方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欠款事实存在。原告提交的委托书内容清楚明确并有被告李旭东签名,委托书背面被告亲笔书写了收款条,承诺未完成委托事项当日退款。故作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