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追讨高利贷走投无路,程天荣竟在菜市场内持刀劫持人质,3个小时后才弃刀投案。近日,青浦区法院对程天荣辩护人“不索财不构成绑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以绑架罪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10月2日,程天荣因赌博向赵廷超等人借了30余万元高利贷,但很快就输光了。当晚,程天荣被赵廷超派来的人软禁,逼他给家里打电话要钱。次日10时30分许,程天荣称去取钱,赵廷超等人跟随他来到青浦区盈浦街道庆华菜场二楼。走到销售肉类的18号摊位前时,程天荣突然拿起肉摊上的一把剔骨刀架在女摊主张某脖子上,要求找警察。 警察到场后,程天荣仍劫持张某与警察对峙。后来,程天荣提出用盈浦街道社保队员任某交换张某作人质,并继续用刀将其控制。为保护人质生命安全,警察将二人送至青浦大盈派出所,程天荣在该所一楼房间内继续劫持任某。后经谈判专家多次沟通,当日13时30分许,程天荣弃刀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程天荣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程天荣的辩护人则认为程天荣的行为并不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际控制他人作为人质,即构成绑架罪既遂,而是否实施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作为量刑情节。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