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4、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5、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6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3、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4、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办理需提交)
2、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3、经营者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20-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外户口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提交的文件:
1、变更名称的,提交字号查询证明原件;
2、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具体可参照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