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企业(事业)性质: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被聘请方(以下简称乙方):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朱运德
电话Tel:0755-89800981 传真Fax:0755-82805158
电子信箱:zhu68@126.com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的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和信用管理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个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革、重组、购并、破产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本所委托朱运德等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如乙方更换人员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认可;
2、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的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4、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在涉及甲方对抗性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每年----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年----月----日之前再支付-----元人民币。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个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以及司法鉴定费用;
2、深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法律顾问;
2、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指使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得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出得法律顾问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争议:1、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2、甲乙双方有权向各自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第一页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
本合同期满前---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本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期进行的,甲方应当另行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 乙方: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朱运德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请您: 填写此合同(点击浏览器上部的“邮件——发送网页”即可填写),然后用E-mail将其返回我所(zhu68@126.com); 或将此合同打印、填写并签字盖章后,传真或寄至我所;(邮编:518048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中环商务大厦4205)或与我所联系,将合同传真或寄给您,您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再传真或寄至我所。 如有任何疑问,请即与朱运德律师联络: 电话: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传真:0755-8280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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