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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追债】同工不同酬外来工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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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深圳律师讨债网 阅读:2370
同工不同酬外来工告上法院 被告:普遍现象不足为怪
    2004-03-16 09:15:35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康海峰

  与户籍工同工不同酬外来工告上法院

  被告深圳市一建公司认为户籍工人和外来工待遇差别普遍存在,再审申请提出三年至今仍无说法

  因不满原单位对深圳户籍工人和外来工长期实行同工不同酬政策,川籍外来工赵发喜怒将老东家告上法庭,除要求对方补偿低于正式工的工资差额外,另索赔精神损害补偿费5万元,两次判决法院都未予支持后,赵发喜向市中院提出再审申请,但等了3年,法院方面也没有给他一个回复或者说法。

  【事件经过】

  两次判决法院未予支持

  赵发喜,四川古蔺县人,1994年3月被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为安装技术工。据他称,他工作期间表现一直良好,2000年9月23日,公司却莫名其妙地将他解雇。“我们公司外来工占员工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干同样的活,深圳户口的工人拿3000元,我们四川打工仔就只能拿1000元。”由于不服劳动仲裁结果,2001年3月赵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单位补偿自己近8年来的加班费,以及同工不同酬造成的与正式工的工资差额77000元。

  法院在一审时认为,赵所在单位正式工与劳务工的工资差额主要是“深圳市户籍员工有住房公积金,对赵发喜这一类劳务工,一建公司是为其免费提供住宿,故不存在同工不同酬”。因此,对赵发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认为,“上诉人应按核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其要求与所谓的‘正式工’同工同酬并补发工资77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赵发喜】

  这是为有关部门提个醒

  两次判决后,赵发喜称自己身心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他说,来深务工前,他对自己的生活充满了憧憬,“只要好好做,就会和其他人一样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

  赵发喜说,本来他打算在深圳学好技术以后就回家乡办厂,“但在经历了这件事情以后,自己的心里始终有一层阴影挥之不去,老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创业梦想只好无限期搁浅”。

  2001年8月31日,赵发喜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包括精神赔偿等诉讼请求在内的再审申请。赵发喜说,这是要给深圳市劳动部门和某些用人单位提个醒,希望他们尊重外来劳务工的社会价值。

  赵发喜认为自己的官司具有普遍意义:“人生而平等,不能因为出生地遭致不同的待遇。只有真正实现了同工同酬,深圳‘同在一方热土,共创美好明天’的梦想才能成为真正的现实。”

  【记者追踪】

  时隔三年法院没有说法

  据了解,赵发喜当年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院方接受了他的申诉材料,但事后一直未有任何消息。一个月后,他在法院立案庭查询得知,自己的案件已被编号为深中法审监民审字(2002)第347号,跟案书记官为一刘姓工作人员。

  在打过数十个电话后,赵才找到刘姓书记官。“我问他案子进展如何?刘总是说到时候会通知你。”赵发喜说,后来他在院长接待日上也反映了自己的案情,却仍无消息。再到后来,法院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刘被调到其他部门去了,案子要再等等。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三个年头。“我的案子‘是死是活’,法院总要给个说法吧!”赵发喜激动地说。

  对赵发喜所反映的问题,记者上周四致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工作人员,都未得到明确答复。研究室的王先生听完记者的诉说后,表示愿意帮忙查找,但至昨天他向记者称:“你说的那个案件号我从电脑系统没查到,是不是当事人搞错了?”

  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处理有无期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称,据其所知目前尚无任何具体规定,若要从法院公证与效率和审判为民的宗旨出发,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应当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提出的申诉及早作出处理,要么驳回,要么审理。

  【被告单位】

  普遍情况不存在精神损害

  “深圳市一建公司如何看待自己成为被告一事?”本报记者连线赵发喜所在的管道安装处白处长时,白平静地说:“这个案子已经过去很久了,法院终审判决都有了,我没什么好说的。”在记者的争取下,白处长补充说,他们公司大部分员工是工程兵转业而来,都有深圳户口,而赵发喜是以招聘农民工的形式进来的。

  据白处长介绍,“按照公司规定,公司同级别的员工工资都差不多,只是有深圳户口的员工都拖家带口,有房屋、煤气和通讯补贴,有职务的还有职务补贴。另外,还多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金。”白处长还说,像他们公司这样的情况,深圳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所以无从赔偿。

  对于白处长的这一说法,赵发喜有些愤然:“所谓的正式工是有房子分的,像我们外来工住的都是工地上的工棚,待遇能一样吗?为什么正式工就有煤气、通讯补贴,难道我们都不要做饭、通讯联系了吗?我们老了还要像现在撅着屁股没黑没白地干活养家糊口吗?”

  白处长坦称,赵发喜等外来工确实是住在搭建在工地上的工棚里,但他同时认为“这比以前好多了”。至于当时为何没有给赵买社保,白处长称,“他干活断断续续的,没法买。”

  ■ 专家说法

  符合《宪法》的宗旨

  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全

  因同工不同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究竟有无法律依据?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全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公民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赵发喜的案子当属此列。

  同时,肖律师称,由于多种原因,像赵发喜这样的同工不同酬的案例在深圳大量存在,但能够像其因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在全国还未曾听说过,赵应当坚持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法院会与时俱进依法作出公正裁决的。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伯侨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伯侨则表示,赵发喜因同工不同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道理,也符合《宪法》的宗旨。但一般来说,对于公开侮辱产生显性精神损害极易获得法院采信,而赵发喜这种隐性的精神损害赔偿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为现有的法律条文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

  ■ 市民说法

  大家人格上都是平等的

  忍受不了二等公民感觉

  外来工梅先生:我于2000年应聘到深圳某大集团下属单位,由于没有正式编制,所以在收入、待遇上和正式工相差很大,仅收入方面就少近2000元,社保就根本不用说了。即便我干得比正式工多,也只能拿他们奖金的一半。更为可气的是,有时侯饭堂师傅都对我冷眼相看。实在忍受不了二等公民的感觉,我前段时间辞职了,准备玩几天回河南老家的原单位去。

  但愿将来不再有这样的事

  深圳户籍的黄小姐:我是宝安区的一名中学教师,属于大学毕业分配进校的。我看到不少招聘进校的老师待遇不尽如人意。其实,他们付出的辛苦比我们这些正式工要多得多,但在收入上却有很大差距。虽然学校对我不薄,但我常常在想:同样是人,大家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为什么有深圳户口、有编制的人就要比招聘工多拿钱?但愿在不久的将来,不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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