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机构:深圳 香港 广州 东莞 佛山 珠海 汕头 北京 上海 重庆 成都 长沙 济南 福州 南京 沈阳 武汉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英国 法国 更多...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百度首页
咨询热线:0755-89800981    18926562158  
劳动教养制度的昨天、今天、明天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朱律师 阅读:3148
  “劳动教养” 制度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本报专稿/魏雅华
  随着中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推进,随着构建民主与法制和谐社会的进程,人们对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的叩问,一声接着一声。这一在中国生存了近半个世纪的制度,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烈质疑。
  据悉,作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法典《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起草工作已完成,全国人大法工委今年4月,将首次把这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该法规定,“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遍布全国各地的劳教所,在此法案生效后,将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所”。
  今天,仅凭这一称谓的改变,你便可以感觉到,中国构建民主与法制和谐社会进程的脉搏的搏动。
 “劳动教养”制度的昨天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制度。
 按照1956 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所谓“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
  “劳动、教育和培养”上,首先是“劳动”,此种“劳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是法律意义上的,带有处罚性质的强制劳动,组织他们“劳动生产,替国家做工,自食其力”;其次是“教育”,即教育改造,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再次是“培养”,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的真正有用的人”。
 1957 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公布,“劳动教养”正式成为一项司法制度。
 它出台的时间不能不让人立即想到的是1957 年的“反右”。那一年,大批的右派分子,被“劳动教养”,其中包括一大批最优秀的,“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中国知识分子中的精英。
 按照该制度制定的初衷,它适用于“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
 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原来按照“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等,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
  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省市区、大中城市的政府和行政部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都不约而同地加剧了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的趋势。
 根据1999 年《中国劳动教养》的统计,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 个,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那一年,全国监狱所关押的罪犯为50多万人,劳教人员与因为违法犯罪而被判刑关押人数之比为60:100 。这是一个很大很大的数字。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司法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叩问“劳动教养”牶法律的配偶,还是法律的情妇牽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说,现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一是跟《刑法》不能对接,同国家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发生明显冲突;二是处罚时间一年、二年、三年不定,公安机关随意性太大,缺乏监督,很多人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三是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则,同现代社会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格格不入。
 目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适用人员包括六类: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阻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读一读《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你就会发现,它严重违法。
 先说第一类人,中国的新《刑法》中,已没有“反革命罪”,当然也就没有了“反革命分子”。而“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则让人想到的是“文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牽
 后五类人,均有“不够刑事处分的”一词组。但它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犯罪”这件事上,我国实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规定有罪的,方为有罪”,“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为有罪”,以及“无罪公民不受法律追究”的原则。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却偏偏追究“不够刑事处分的”人。而那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是不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劳动教养制度”不仅在制度体制上违法,在程序上亦违法。
 读读上述条款,你就会明白,主管“劳动教养”的机关,有着多么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公安机关大印一盖,便可以抓人,并直接送入与刑事犯并无多大区别的劳改农场服刑。而服刑的期限则可长达4年。
 在这个过程中,既没有当事人的辩护权,也没有律师的什么事儿牞只有判而没有审,更不用说上诉和申辩了。它几乎与2005 年中国的司法制度相差了三四十年,在“劳动教养”制度上,时光停滞了,像是还停留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
 读到此处,你会不会问:“劳动教养”制度究竟是中国司法制度中刑事处罚的一种补充,还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变种牽
 你会不会发问:“劳动教养”制度究竟是法律的配偶,还是法律的情妇牽
 “劳动教养”制度与郭光允案
  2003 年浮出水面的郭光允案,又一次让我们领教了“劳动教养”制度的另一面。
  2003 年的新闻人物郭光允,他的名字是与程维高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那年8月9日,新华社播发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审查,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撤销其正省级职级待遇。
   在程维高当政的近10年中,省检察院检察长侯磊说,仅他的秘书李真一案,就查处了包括7名厅级干部、14名处级干部在内的46人。而河北省国税局的一份报告这样写道:“李真等人案件牵扯到县局以上领导干部67名,其中40名是一把手。”
  程维高前后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违法犯罪,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死刑,程维高对他们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
  在查处程维高一案中,我们看到了一位英勇不屈的战士郭光允。
  随着程维高被开除党籍,与程维高苦斗了8年的郭光允重见天日,8月12日那天,因心脏病突发,被送进医院抢救。
  这件事得追溯到1995 年8月17日,郭光允向中纪委、省检察院等部门发出了署名“正义”的举报信,这举报信中,他揭发说:“程维高是破坏河北建筑工程市场的罪魁祸首”。
  1995 年11月21日,他被收审,关进了看守所。郭光允说,他是作为“政治犯”而被收审的。
  这件事让人不能不问:依法举报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是一个共产党员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又何罪之有牽
  “政治犯”这个罪名也已经永远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消失了。中国永远不会再有“政治犯”或“反革命犯”,从事政治活动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在政治活动中不涉嫌刑事犯罪,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
  1996 年春节前,郭光允被有关部门以“投寄匿名信,诽谤省主要领导”的罪名“劳教两年”,并被开除了党籍。
  现在我们重读这段历史,我们仍然会有一种强烈的感觉:9年间,中国在民主与法制上的进步是巨大的。因为随着1997 年3月14日新《刑法》的诞生,罪名已不可能随意设立。
  可“劳动教养”制度为准刑事处罚提供了绿色通道。让人吃惊的是,它还竟然为贪官污吏提供了司法庇护,而将法律之剑砍到了反腐斗士的头上。
  两年的“劳动教养”,让郭光允从肉体到精神上受尽了折磨和摧残。2003 年2月13日,郭光允案终于得到了彻底的平反。历史作出了这样的结论:郭光允是一位反腐勇士,是英雄。而郭光允案的彻底平反,也让我们重新审视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无论是“劳动教养”制度的修补,还是“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对于构建民主与法制和谐社会的中国都是一种选择。
  “劳动教养”制度的明天
  现在看来,中国对“劳动教养”制度选择了修补。
  参加“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修改的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透露,《违法行为矫治法》将对我国现行的劳教制度,进行深刻而全面的变革。
  王公义介绍,违法行为矫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具有“轻微犯罪行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两种人,该法就是规范对这两种人,进行强制矫治管理方式的法律。
  王公义说,相比过去的劳动教养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除了名称的变化,从立法指导思想、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程序,到社会管理方式,都对现行劳教制度有“大变”。
  首先,是决定程序更为严格。
  目前,我国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教期限长达1至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其严厉程度高于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措施。
  《违法行为矫治法》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来裁决是否应该劳教。同时,该法规定当事人本人可以申辩,也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这样决定的程序准司法化了。
  其次,是期限缩短了。矫治时间由半年到1年半,最长不超过1年半。而过去的劳教时间最长可达4年。
  王公义说,还有一个重大变化是管理方式。按照该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劳教所内部开放,对外不开放。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
  开放式的就是,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根据你违法的严重程度,决定你白天在外面劳动、工作,晚上必须回来。或者是白天在矫治所劳动,晚上回家。”
  “今后,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的管理。”王公义介绍,司法部从前几年开始已经在一些省市着手对劳教所拆除铁门、铁窗。据统计,当前的劳教人员有相当部分是少年犯。“今后他们在违法行为矫治所里,会感觉像是在一所工读学校里。”
  对《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评价
  看来,一下子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许多问题。首先,少年犯便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罪犯中确有相当一批无法无天的,几乎是罪大恶极的,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投毒的少年犯。例如当年在蓝极狐网吧纵火而导致几十人死亡的案件中,两个纵火犯中,便有一个是未成年人,是少年犯。如果他们是成人,按其罪行,判死刑不为过。可他们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按《刑法》我们只能免于刑事处罚,可就如此任由这些恶人逍遥法外而不受惩处吗牽
  而且,还有许许多多诸如此类,让法律无能,让道德无法的,法律显得过于严厉,而道德又显得过于软弱的,在法律与道德的结合部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荡秋千的,让我们非常棘手的难题。
  也许对“劳动教养”制度选择修补,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办法,也不失为一种比较积极的办法。
  也许,我们还会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改进《违法行为矫治法》,但那是后天的事。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相 关 信 息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业务中心 | 会员服务 | 诚聘律师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中国律师追债网 本站域名:www.zhuizhai.net
主办单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朱运德律师
朱运德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920430 
深圳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金田路金中环商务大厦42楼
广州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曾律师转
长沙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2012室
武汉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889号光谷中心花园B-2座2202 
咨询热线:0755-89800981 18926562156   E-mail:412307187@qq.com
本网站非营利机构,有何建议请与站长联系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达到最佳效果 
网站建设维护单位:亚网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