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
·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0年,上述两部门发布《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