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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流浪精神病人不时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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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5240
 
2007年 08月 10日 11:23    深圳新闻网(来源:深圳晚报)
 

    深圳新闻网讯 流浪精神病人伤人、生活以及康复治疗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疑难杂症”。8月2日,罗湖区发生的精神病人自杀伤人事件,使流浪精神病人的话题,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的聚焦点。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流浪精神病人不仅拥挤精神病康复医院,也成为职能部门的一个难题,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法规、文件明确职能部门救助流浪精神病人,就连1985年就已经起草的《精神卫生法》也至今没有出台;为此,司法界人士、职能部门呼吁,尽早立法规范保护与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与其监护人的责任。

    现象

    精神病人屡屡伤人

    8月2日,17时30分左右,罗湖区文锦北路附近,一对母女正在一楼玩耍时,一名患精神病的中年男子从高楼上跳下,砸中这对正在玩耍的母女,三人当场死亡,酿成悲剧。

    7月31日,一名从深圳某医院跑出来的精神病男子将一名修车工人打死;不久前,盐田某区内,一名中年男子横尸路边,行凶者则是死者一位患有精神病的亲属;2005年11月,一名在布吉看管基建设备的工人,脸部被一名精神病人用石头砸中,导致严重毁容,鼻梁粉碎性骨折。

    2003年10月,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周某连续杀害3人,使被害人家属痛不欲生。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近年来,精神病人伤人、损害自己的案例越来越多,在社区、街道,也会时常见到疑患精神病的流浪者且越来越多。

    深圳市康宁医院医学鉴定室统计资料显示:1996年至2001年间,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300多例刑事案件中,鉴定为与精神病态有关而无刑事责任或负部分责任的有120多例,占鉴定人数的40%;所酿成的恶性事件中死亡45人,伤害76人。

    在深圳市救助管理站,记者了解到,是救助站联合城管、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在龙岗、福田、罗湖以及宝安区内巡逻,专门发现救助流浪精神病人。“我们发现也救助了不少精神病人,但依然有一些精神病人未能发现,流浪在城市的角落。”救助站一名了解情况的人员告诉记者说,流浪精神病人伤人的事件确实存在,但那是个别现象,大多数流浪精神病人,都被他们送到医院救助。

   统计

    流浪精神病者逐年增多

    2003年之前,对于流浪在街头的精神病患者,深圳市公安、城管或者收容所各自管理;哪家单位发现,便由哪家单位将病人送至医院治疗,其费用由送病人的单位支付,据了解,2003年之前,发现并送往医院的精神病人其实并不多。

    “救助法”实施之后,深圳市内流浪的精神病人一律由救助站负责送医院治疗、结算费用、遣返回乡等善后问题。

    “2003年救助的流浪精神病人只有8人,2004年有十几人,到今年,估计会超过100人。”市救助站肖副站长告诉记者,近年来,流浪至深圳的精神病人越来越多。这些流浪精神病人多数来自河南、湖北、四川等地,有的是被城管发现送去医院治疗;还有的是被家人丢到救助站的;还有些患者的家人,接到救助站的通知也不来领人回家。

    在这里记者看到了这么一系列数据:2003年至今,救助站救助流浪精神病人166人,由原来一年的几个人,到十几个人;今年流浪在深圳的精神病人特别多;仅福田、罗湖、龙岗、宝安等区域内救助的精神病人已经达到93例之多,其中有10例就是被病人家属遗弃;此外,还出现几例病人治疗无效死亡,通知了家属却依然无人领回的情况。

    问题

    谁为精神病人救助买单?

    “救助流浪精神病人,最大困难就是经费问题、医院救助床位不够。”谈及目前救助流浪精神病人的情况,肖副站长说,从政策层面上看来,虽然目前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以及政府条文,但今年3月,民政、公安、城建以及卫生等几个单位联合签署的文件,已经将救助流浪精神病人的责任与职能确定:由几个单位组成的巡逻执法队发现、送到指定医院治理,由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结算、遣送等安置问题。

    记者从救助站了解到,2003年来,救助流浪精神病人的经费有82.7万多元,而今年的救助费用已经达到48万多元。

    根据救助站工作人员介绍,这些救助的流浪精神病人,有很大一部分除了精神障碍以外,还有其他疾病,因此,治疗费用很高。资料显示救助费用最高者达到6.8万元,最少的也有几千元。

    对此,救助人员说,从目前的情况看来,他们只能向有关部门申报增加款项了。尽管他们在运行着这项工作,但他们认为,救助流浪精神病人的经费应该有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拨款才合适,因为,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将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职能明确到救助站。

律师

    救助流浪精神病人没有法律规范

    站在法律的角度,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现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亦认同市救助站的观点。

    朱律师告诉记者,由于流浪精神病人本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致人损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人一般是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部分承担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有义务对其严加看护,有义务将其送到专门医疗机构去治疗;但没有硬性要求监护人应该做什么,没有法律去明确监护人应该尽哪些义务,承担什么后果或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规定,如监护人经济困难或者无力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保障流浪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社会力量也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精神残疾的流浪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外流浪,是监护人监护不力所致。”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认为,对于流浪精神病人伤人事件,虽然没有明确其法律责任,但可以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同时,民政部门也可以在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都缺位的情况下行使监护权。

    呼吁

    尽快为"精神卫生"立法

    “精神病人流浪在外,流浪地的民政部门和救助站应该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但现在这些职能部门基本上没有这样的职能。”李律师认为,解决流浪精神病人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监护人法律责任的法制宣传;现在很多监护人以为对精神病人只有道德责任,没有法律责任,因此,宣传可以让社会了解作为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监护人监护缺位的情况,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起到警示监护人的作用,并保护了精神病人。

    另一方面,职能部门,特别是非精神病人户籍所在的职能部门,应该承担起本地区精神病人救济义务,加强各地职能部门的联系与交流,让流浪的精神病人得到救济、治疗、返乡。

    朱律师亦认为,救助流浪精神病人,对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稳定社会秩序非常重要。因此,精神卫生立法迫在眉睫,只有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医院、家庭的义务和责任,构建完善、多向畅通的救助网络,才能把这项事关政府形象,造福弱势群体的工作做好。同时全社会也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精神残疾的流浪精神病人。

    据了解,于1985年着手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至今仍未出台。目前仅有上海、大连、青岛等城市出台了《精神卫生条例》或《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治疗规定》等地方法规,使精神病人以及其监护人责任明确,职能部门在救助流浪精神病人康复、遣返有了合法依据。(记者唐光明)

 
(来源: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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