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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助学贷款保险风险共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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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459
作者:朱正 唐跃萍 来源:中国保险报
 

  云南保监局通过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与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多方协调,促进保险机构开办“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将商业保险机制引入大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分担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高校、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管理机制,切实发挥商业保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不仅
提高了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扩大了助学贷款及商业保险覆盖面,而且解决了贫困大学生上学难问题,彰显了商业保险的功能,有效地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助学贷款实施陷入困境

  国家助学贷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运用金融手段,加大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制度创新。随着助学贷款业务的不断扩大,帮助许多贫困学生实现了上大学的愿望。然而,时隔五年后的今天,由于缺乏有效信用保证机制,助学贷款从还贷高峰转化为违约高峰。全国借贷学生平均违约率接近20%,致使助学贷款从违约高峰跌落到放贷低谷。据媒体披露,列入全国商业银行停贷“黑名单”的高校达到100多所,约占全国高校总数的10%。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原本定位于高信用的助学贷款陷入困境,成为商业银行最忌讳的高风险贷款领域。

  据调查,云南省高校中需要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学生有8万人,约占高校学生人数的30%。有关数据显示,助学贷款的覆盖面远远达不到实际需求。到2006年4月底,全省高校累计有5万名学生实际获得贷款3.62亿元,仅占高校在校生人数的20%。

  国家助学贷款既不是一般的商业信用贷款,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政策性贷款,商业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抵押担保。按照2004年《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虽然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但是风险补偿金只能计入“营业收入——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收入”,实现专款专用。商业银行无法利用补偿金有效地转嫁和规避贷款风险,提高使用效益。

  建立风险共管机制

  云南保监局结合云南省经济发展现状,在分析研究保险公司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办法的基础上,认为办好助学贷款信用保险,需要探索建立符合云南省实际情况的助学贷款风险管控机制。

  为了有效推动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发展,云南保监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74号)中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就学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探索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教育与保险业的长期合作关系”。文件的正式出台,为帮助贫困学生就学,支持国家科教兴国,培养学生诚信理念,推进国家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转嫁银行还贷风险,促进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保证。

  云南保监局主要负责人多次参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召集的财政、教育、银行、保险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事宜。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高峰充分肯定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求教育部门积极引入商业保险参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建立政府主导,高校、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风险管控新机制。出台《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保险机构可与经办银行合作开展助学贷款风险管理,提出风险补偿金可用于保费支出的要求,探索建立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助学贷款管理长效机制。

  在云南省政府和保监局的关心支持下,华安保险云南分公司与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正式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及信用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华安保险云南分公司将携手农行为国家助学贷款提供信用保险保障,“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第一单诞生。根据协议华安云南分公司将为农行2004至2006两个学年发放的贷款43071笔,为30391名学生提供信用保险保障,承担保险责任1.91亿元,收取保险费1680万元。农业银行云南分行在2004至2006两个学年的助学贷款招标中独家中标,按发放贷款的承保比例计算,云南华安保险2004至2006两个学年的承保率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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